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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建筑基桩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09     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浏览次数:42096     字体:      

关于规范建筑基桩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

宜市住建文[2013]14号

为规范我市建筑基桩质量检测工作,统一基桩检测方法和数量要求,保证建筑桩基工程质量,确保建筑结构安全,根据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计采用的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等级为甲级或乙级的建筑桩基,应通过单桩静载荷试验确定。在同一条件下的试桩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2、设计等级为甲级或乙级的干作业成孔的人工挖孔嵌岩桩可通过岩基载荷试验确定极限端阻力标准值,并据此推算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试桩数量同前款要求。

3、设计等级为乙级且地质条件简单的建筑桩基,可参照与其地质条件相同的试桩资料,结合静力触探等原位测试和经验参数综合确定。

4、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桩基,可根据原位测试和经验参数综合确定。

二、工程桩施工完成后必须进行竖向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的验收检测。进行基桩承载力检测前,应先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

三、工程桩的竖向承载力检测的方法和数量除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抽检数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每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工程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2)对于同一场地多栋建筑物,当岩土工程情况相同,桩型、桩径、桩长及施工工艺相同时,可由设计单位决定承载力验收检测的数量,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但每栋建筑物不应少于1根(高层建筑或检测中离散性较大时,宜增加检测数量),每一施工单位所施工的桩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3根。

(3)预应力管桩的检测数量应符合湖北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2008)的要求。

(4)对施工过程中无争议无异常的工程,施工前经单桩静载荷试验(包括深层平板载荷试验及岩基载荷试验),当极限荷载大于设计采用的极限承载力的1.2倍或最大加载量大于设计采用的极限承载力的1.1倍(试桩变形量大时取1.2倍)时,试桩数量可计入验收检测数量,但不得超过验收检测应抽检数量的50%。

2、设计等级为甲级,单桩极限承载力大于15000kN的嵌岩桩,或设计等级为乙级、地质条件简单、人工干作业成孔、施工过程无异常、直径800mm及以上的端承型嵌岩桩,当进行单桩静载荷试验较困难时,成孔后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采用岩基载荷试验确定端阻力,并据此推算单桩竖向承载力;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桩基,成孔后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采用深层平板载荷试验或岩基载荷试验确定端阻力,并据此推算单桩竖向承载力。

四、工程桩的完整性检测的方法和数量除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桩身完整性检测可采用低应变法、声波透射法、钻芯法,具体检测方法应根据地质条件、桩型、施工质量可靠性、使用要求及检测方法的适用范围综合确定,必要时应采用两种及以上合适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2、抽检数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一般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

(2)多桩承台每根柱下台抽检的桩数不应少于1根。

(3)单桩和两桩承台下的基桩、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直径大于等于800mm的混凝土灌注桩均应全数检测。

3、机械成孔的直径大于等于800mm的灌注桩还应采用钻芯法进行抽检,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

4、抽查桩身混凝土实体强度、桩长、桩底沉渣厚度、持力层状况时应采用钻芯法。

5、当采用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时,如判断有疑问或怀疑有多个缺陷,宜采用钻芯法、声波透射法或坑探法进一步验证。

五、桩基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测中,发现有不合格的基桩应加倍抽检,并进行综合分析处理。采用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时,若加倍抽检中仍发现有Ⅲ、Ⅳ类桩,应全数检测。

六、墩基应全数检测墩身完整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的墩基,应采用载荷试验确定墩底承载力特征值,对荷载不大的墩也可进行单墩竖向载荷试验,直接确定单墩承载力特征值,每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3组。其他工程的墩基承载力的验收检测方法由设计单位确定。

七、对于承受拔力和水平力较大的基桩,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单桩竖向抗拔、水平承载力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八、预制桩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桩身垂直度的检测,抽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5%。当在基坑开挖中发现土体位移或机械运行影响桩身垂直度时,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

九、人工挖孔嵌岩桩在桩底应力扩散范围内有可能出现相对软弱夹层、洞隙等不良地质条件时,设计单位应明确在终孔前检验孔底下3倍桩身直径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土洞、溶洞、破碎带或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十、基坑工程、边坡工程的基桩检测按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执行。

十一、检测机构应严格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和《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范》(DB42/269)的相关要求进行检验并出具检测报告。采用钻芯法检测时还应提供桩身混凝土强度、桩长、桩底沉渣厚度、持力层状况及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或天然湿度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的检测结果。

十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市建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宜昌市桩基工程试验检测技术规定〉的通知》(宜市建[1999]111号)、《关于桩基工程试验检测的补充技术规定》(宜市建[2000]163号)同时作废。

十三、本通知实施过程中,若与国家新发布的标准、规范、规程不一致,按国家新发布的标准、规范、规程执行。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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